用 户 登 录

1、根据《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》(天津市人民政府第12号)。第十二条规定: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,职工或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向用人单位报告。用人单位应在24小时内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,同时向经办机构备案。

2、开发区用人单位通过开发区社保分中心工伤备案网进行网上备案,要认真、准确填写《天津开发区工伤备案表》内容;

3、填写《天津开发区工伤备案表》内容时,用人单位要正确核实单位代码、职工身份证号码、工伤费率,注明工伤事故发生的时间、地点、事故经过、伤亡职工基本信息、救治医院等信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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密码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
 

注意事项

一、如果您用单位代码及初始密码登录失败,并确认您没有登记过请

二、 登录帐号是
“单位代码”,初始密码为“单位代码”前六位,请在成功登录后请及时更新密码

三、如您已登记过并在登录时登录失败,请与社会保险分中心联系。

四、系统使用说明 表格下载

4、用人单位经办人员填写《天津开发区工伤备案表》,核实内容填写正确后,进行确认,并打印《天津开发区工伤备案表》一份,五日内至开发区社保分中心工伤科进行正式备案。

5、用人单位进行工伤备案后,应在工伤时间30天内到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;工伤职工医疗期间结束后,在开发区社保网(网址:http://si.teda.gov.cn) 下载工伤申请表格,填写后在分中心工伤科进行申报。

开发区分中心发放部
二○○六年七月二十日

 
   
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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